1、禁止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配水廠、凈水廠外圍30米內,劃定安全保護區。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以下活動: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種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2)開溝挖渠、挖坑取土、堆壓重物、掩埋閥井和水表;
(3)打樁、爆破或者頂進作業;
(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質;
(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或者損壞城市供水設施的活動。
3、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并負責實施。
4、禁止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拆除城市供水設施的,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并經城市供水、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5、未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并經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閉城市供水設施以及園林、環衛、消防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